雪茄九

“海淘”雪茄,怎么一步步变成了走私

海淘雪茄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 辩 客

刑 事 辩 护 · 实 务 观 察

文 | 田碧青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一支雪茄从境外下单到点燃,隔着的不只是海。税,才是那道真正绕不过去的关。

01

 

一支雪茄,藏着多少税

雪茄不是普通商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雪茄烟属于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都要有许可证。

税更是不轻。雪茄作为货物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加在一起,综合税率约 120.7%。一百元的货,要缴一百二十元出头的税。要是按个人物品走行邮渠道,税率是 50%。

这七十个百分点的差额,成了不少人动脑筋的地方。

02

 

我只自己抽,不算走私?

这个想法,很多雪茄爱好者都有,但在法律上站不住。

案 例

北京四中院就审了这样一起案子。房某某从 2018 年到 2024 年,一直在 cigarone、cigar4u 这些境外网站买雪茄,买来自己抽。但他没老实申报,而是低报价格,把雪茄夹在邮寄件里进境。六年间偷逃税款二十六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他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十七万元。

提示风险:房某某自己抽,不是卖,照样定罪。

这里涉及物品和货物的区分,法律上对两者的区分要点如下:

1、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超过这一边界的,就不再是物品。

2、超量即按货物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也就是说,数量是否合理和是否自用是并列的两个判断标准,缺一不可。

3、税收待遇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另,二者的入罪与量刑标准是一致的,个人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为巨大、250万元以上为特别巨大。

案 例

铜陵去年也判了一起,案情几乎一样。朱某从 2021 年到 2022 年多次境外买雪茄,拆分包裹、低报价格、用别人名义收货。涉案雪茄金额二十八万余元,应缴税十四万余元,他只缴了两万八,偷逃十一万余元。法院判他走私普通物品罪,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十八万元,雪茄没收。

这两起案子放在一起,一个信号很清楚:海淘雪茄的省税,正在被一件件判例认定为走私。

案 例

还有更重的。郭某强案里,被告人同样从境外网站超量买雪茄,用 EMS 个人邮寄渠道,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借用虚假收货人信息,走私进来以后又无证销售。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起诉,要求数罪并罚。法院没有采纳,认定销售行为包含于走私普通货物罪之中,不单独再评价为非法经营,最终只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判了六年,罚金一百五十万。

这起案子把走私还是非法经营的争议摆到了明面上:一旦进境环节逃了税,法院倾向于用走私一罪吸收后面的销售,不会再往非法经营上叠加。

案 例

手法上还有另一类,罪名也不一样。北京四中院更早判过一起,四个小伙从古巴偷带雪茄回国售卖,主犯江某从哈瓦那经巴黎转机到京,安排同伙从香港飞京接应,把八个行李箱里的五千多支雪茄拆散分装,走无申报通道,被当场查获,偷逃税款四十余万。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罚金五万元到二十五万元不等。

同样是买雪茄带进境,房某某、朱某自用,定的是走私普通物品罪;这四个小伙拿来卖,定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字之差,物品还是货物,看的就是自用还是销售。

寄递低报是蚂蚁搬家,人肉背货是化整为零,手法不同,定性是一样的:都是走私。

03

 

避税和走私,差在哪一步

很多人分不清避税和走私。

走私犯罪侵犯的不只是税收,还有海关监管秩序。关键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主观上想逃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客观上在进出境环节做了违反海关规定的事,就构成走私。

具体到海淘雪茄,就是三件事:拆分包裹、低报价格、借他人名义收件。这三件事,任何一件坐实,性质就从避税滑向了走私。

反过来讲,也可能定非法经营罪。两条路,看的是同一件事,货是怎么进来的、又拿去干什么。

如果进境这步是干净的,如实申报、照章缴税,只是国内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还拿去卖,那就不是走私,是无证经营,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定非法经营罪。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情形:货以个人物品名义进来了,转头却在网上、朋友圈加价转卖。这时候自用的说法站不住,销售的性质一坐实,既可能往非法经营靠,也可能因为进境环节已经逃了税,被往走私的方向定。

所以海淘雪茄到底是走私、还是非法经营,关键就落在进境申报和事后用途这两头,而不是我买来自己抽这一句话能定论的。

04

 

两个误区

一是网站是正规的,就没问题。房某某、朱某买的都是正规境外网站,照样入罪。网站正规,管的是货从哪来;税怎么进来,是另一回事。

二是数额小就没事。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就可以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以为化整为零”能躲过去,恰恰是执法部门用资金穿透、寄递关联一查一个准的地方。

海淘本无妨,守法是前提。

货可以正正经经从境外买,税必须老老实实如实缴。把“海淘”当“避税”的门道,最后落下的,是刑事判决书上自己的名字。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

律师介绍

田碧青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刑事领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重点承办经济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涉税犯罪、涉虚拟货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民事领域:公司股权法律架构设计和风险控制方案设计、投融资整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并购、资本运作)、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综合法律风险防范、公司领域涉及的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转让、业绩对赌、决议效力、清算解散等各类纠纷;数据领域涉及的数据泄露、数字资产交易等类型的纠纷、重大复杂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及纠纷代理。

未成年领域:长期深耕未成年人全周期法律事务,涵盖涉罪未成年人辩护、未成年性侵 / 猥亵被害人维权,全程跟进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民事领域,未成年人各类权益维护。 同时担任多家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引航青春、法护成长”青少年法治宣讲团成员。

执业以来,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二审改判、适用缓刑、大幅减轻量刑等良好结果。曾承办省内首例电动车起火失火类刑事被害人代理案件,案例获评省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优秀案例。曾办理过某制造业公司的大型收购项目,提供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为某房地产公司投资的某综合开发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代理多件地产开发与基建工程争议解决领域,解决总包分包工程争议、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案件。以证据为根基,依托实务经验审慎辨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边界,兼顾法理与情理,用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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