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經地義?】“追債”要合法(一)
2022-01-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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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加重情況(例如搶劫財物的金額超過三萬澳門元、有關物件具有重要學術或歷史價值且為公有或公眾可接...
甲借給乙五萬元,乙承諾三個月後償還。三個月後,乙不但沒有還款,而且更改手機號碼,甲多次到乙的住所拍門也沒有人回應
。直到有一天,甲看見乙正在銀行櫃員機提款
,甲立即上前要求乙還款,但乙推搪並想離開,甲氣憤之下將乙按在牆上並搶走其手上的現金當作還款
。也許有人覺得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而且乙一直躲避甲,顯然是蓄意不還錢,甲的行為似乎也不為過,但法律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
上述例子中,甲將乙按在牆上並搶走乙的現金當作還款的行為,事實上已構成《刑法典》第204條規定的“搶劫罪”。根據該罪的構成要件,只要有人存有將他人的動產(例如現金或手錶)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的不正當意圖,而對他人使用暴力(例如推撞或箍頸)、以生命或身體完整性有迫在眉睫的危險相威脅(例如威脅被害人假若不將財物交出就會將其毆打或殺害),又或令到他人不能抗拒(例如落藥使人失去知覺),而取走他人的動產或迫使他人交出動產,即觸犯“搶劫罪”。
搶劫罪的行為人一般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但如果因為搶劫而對他人生命產生危險或至少有過失而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
,又或者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加重情況(例如搶劫財物的金額超過三萬澳門元、有關物件具有重要學術或歷史價值且為公有或公眾可接觸的收藏品,又或犯罪時攜帶武器等),行為人可被判處三年至十五年徒刑
;如果因搶劫而引致他人死亡,行為人更可被判處十至二十年徒刑
。

所以提醒大家,追債要合法,如果大家遇到類似甲追債不果的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透過司法途徑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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