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 大道理丨第2期:当心!无证销售电子烟是真“刑”啊!

2023-08-04 11:00 举报
销售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余万元.马某乙(马某甲胞姐)在明知马某甲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




编者按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小案”不小,影响民生。每一起具体案件背后,不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体现着国家、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和追求,对于崇德向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和弘扬。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近年来,贾汪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认真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抓住普法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大力推进专项普法宣传行动,切实提升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强化司法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贾汪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小案例大道理】系列普法宣传栏目,通过讲述有是非、有力量、有温度的“小案例”,积极展现法治“大道理”,传递社会“正能量”,让“家门口的审判”成为生动的“法治课堂”,推动全社会树立规则意识,引导公众形成正确价值观,助力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






无证销售电子烟

是真“刑”啊!







很多人会选择吸电子烟

觉得吸电子烟的危害

比普通烟小多了

那随着越来越多的人

吸电子烟

也有很多人开始看到了

卖电子烟所存在的商机

殊不知啊

一不小心便会给自己

引来“牢狱之灾”❗❗❗





2019年以来,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万宝路品牌、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累计非法经营数额八十余万元。


2020年以来,马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余万元。马某乙(马某甲胞姐)在明知马某甲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马某甲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的过程中,为其提供收货、发货等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马某甲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马某乙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三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如今,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巴掌大小的电子加热器具,配上进口烟弹,不需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在很多烟民眼中,使用电子烟,成为一种“新时尚”“新潮流”,不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

在此,法官提示,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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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王玉梅

编辑丨仝 悦

审核丨阚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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